时间:2022-11-03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国际教育机制,规范中心运行与管理,推动中蒙两国国际教育高质量发展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本中心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蒙古国中蒙国际教育中心,以下简称“中心”。 第三条 中心的直管机构为蒙古国立乌兰巴托大学。 第四条 中心工作和职责:承担中蒙两国高校间高等教育宣发交流工作。 第二章 权利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规定及本章程规定,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坚持公益性,在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,实施内部管理,不受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。 中蒙国际教育中心的义务: (一)支持中心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 (二)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 (三)维护中心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; (四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中心设主任2名(中外双方各1名),副主任4名。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,主持中心日常工作、行政管理工作。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。 第十六条 中心下设部门6个,分别为:行政事务办公室,对外联络部,市场部,院校合作部,教学教务部,网络技术部。 第十七条 完善中心的监督机制,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,民主监督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。 第十八条 中心职工(中外双方)实行年度考核,接受单位职工的评议。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,注重工作实绩。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,贯彻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,推行岗位管理制度,按需设岗、按岗聘用、合同管理。 第二十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,通过书面、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,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。服务内容、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。重大问题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投资决策、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。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为投资收益和项目管理收入。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,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,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。 第二十三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,结合单位宗旨,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;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二十四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二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、社会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国家、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: (一)成立章程制订(修订)工作小组,起草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,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,形成章程的制订(修订)意见。 (二)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,提请中心领导审查。 (三)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,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。 第二十八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 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; (二)章程内容与编制事项、依法核准登记事项不一致的; (三)章程违反国家、省章程管理规定的; (四)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; (五)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、事业公益属性改变、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,申请注销登记。 第三十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工商/市场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处理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。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,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。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,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办理。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蒙古国中蒙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蒙古国中蒙国际教育中心 2022年9月1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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